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3、组织机构混同。
4、滥用公司形式。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股东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小股东有没有权请三方审计
小股东有权请三方审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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