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
1.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股东不得利用自己的股东权利,通过操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等形式,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不得利用自己的股东权利,通过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其他股东损失的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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