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为:
1、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罗某、刘某两人的行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
首先,从主体来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属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犯罪,且造成了死亡的危害结果,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罗某、刘某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罗某虽然具有轻度智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从主观方面来分析,两人均具有过失。刘某作为提议者,其过失直接导致了罗某过失心理的产生,其与罗某争执扔爆竹的行为,又助长了罗某过失心理的进一步加剧,从而两人的过失心理组合成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总体的过失心理。再次,从客观方面来分析,两人均有过失的行为,罗某提议的行为与刘某扔爆竹的行为组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原因力,缺一不可。因此,罗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量刑的轻重有所不同。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红刘俏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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