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表现行为:
1、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
1.及时集中沟通案情,全面考察诉争房屋的交易历史、权属情况、登记公示信息,梳理相关利益关系;
2.把握诉讼时机和节奏,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或者适时中止诉讼,待优先权利人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4.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完善共有人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加大登记手续审核力度。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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