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包括: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未被发现;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明;
3、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犯罪事实,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被发现之前,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5、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犯罪后逃跑;
6、经核实,犯罪分子确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
哪些情况可以自动投案
以下情况认定为自动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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