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适格性简介:如何判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适格性2013年初,王某经熟人介绍,承包了吴某村的土地,当吴被任命为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席时。经协商,王某决定以300元/亩的价格承包30亩土地,且承包期限较长,限定为30年,并提前支付了5万元承包款,随后吴某将以村委会的名义将5万元承包款交给乡财政所进行资金管理。王某勘察土地后发现,该地块实际面积大于吴某当时承诺的30亩,交通不便,遂决定不承包该地块,并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合同款5万元。
法院裁定,吴某在本案中不是合格被告,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合格被告。理由是:吴先生与原告王先生协商担任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在收到5万元合同款后,他还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款项交给乡财政所进行资金管理,并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律师表示:从本案的法律分析来看,当事人资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它不同于纯粹的正式聚会。正式当事人只服从原告的客观要求。作为原告,它是向法院起诉维权的主体。当事人资格是指谁有权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谁应当是案件的相对人。当事人的资格必须以诉讼权利能力为基础。无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当然不具备资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不一定具备资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资格时,当事人的能力是前提问题,但二者不能等同。本案中,被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这只能说明他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不能完全认定他是本案的合格当事人。它不同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存在,但正式确定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关系应当解决的具体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本案诉讼标的为5万元合同款,法律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的协商是吴某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根据审理中发现的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原告知道被告是村主任,承包地也属于村集体。被告收受原告5万元。虽然收据是以自己的名义发给原告的,但被告随后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收据交给了乡镇财政所,他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吴某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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