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为贯彻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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