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但是,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或者垫付伤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抢救伤员需要提前支付救助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前支付救助费用。以上是我国建立的救助制度,其中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有提前支付救助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提前支付救助费用,将受到处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有提前支付救助费用的义务。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一项基金,旨在解决救助费用的垫付问题,包括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时的救助费用垫付问题,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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