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
3、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
4、要求支付退伙(股)款。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合伙中内部违约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归责原则,合伙合同出现纠纷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告在起诉时,可以以给付合伙人盈余款为诉讼请求,也可以选择支付合伙人垫付款或费用作为诉讼请求,还可以用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作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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