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5.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6.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7.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明显的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所以称之为行政诉讼,就是因为被告一方其实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的,所以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行政诉讼其实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概念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在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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