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持有之集体户口个人页不幸遗失,须请您亲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集体户首页原本或包含首页盖章确认的副本以及集体户口所属单位提供的正式书面丢失声明至遗失地所在地区的治安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赔偿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