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事件中,行为人被叫去的,一般不算积极参加。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积极参加:明知聚众斗殴积极主动参与的;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的;主动为聚众斗殴出谋划策的;主动为约定斗殴时间地点或创造条件的;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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