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辖地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外婚姻的程序
涉外结婚的程序如下: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共同前往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证件和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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