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拘役与取保候审为两种迥异的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拘役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刑罚,主要针对轻微犯罪行为,意味着受刑者需在监狱内度过一段固定的岁月。
然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暂时性举措,允许嫌疑犯或被告人在不处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情况下等候判决(前提是必须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相较而言,拘役的严重程度更高,因其涉及到实际的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拘役和拘留哪个严重
在责任程度方面,拘役要更为严重。首先,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执行主体并不指向最终的刑事责任判决。
其次,拘役作为现行法律制度中一种存在至今的惩罚手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明确的刑事责任判定。
因此可以得出,拘役相较于拘留而言,其严重性更为显著。拘役是指短期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将其就近收监,同时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的一种刑法执行办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至6个月)以内,但对于多种罪行综合量刑时,最高年限不得超出1年。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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