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原先实行的“计划经济”原则,户口被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别,其中,农业户口家庭主要依靠自产粮食生活,而非农业户口家庭则通过国家分派口粮来维持基本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