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谁负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承担保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房屋质量和性能要求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监理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1)保障性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交通等基础设施要求,合理布局区位布局。(二)在商品房小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转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套数、套数比例、建设标准和竣工后的交接或者回购,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2。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住房条件、家庭结构、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实行严格管理。根据政府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重视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节能、节地、环保住房发展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从而实现小户型的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房屋质量和性能要求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监理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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