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意义
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其内容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与完善,这其中包括对受贿罪量刑标准方面的调整。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长期以来,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重点规制对象,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是我国常见的、多发的刑事犯罪。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检察机关在2013年共查处18464件贪污贿赂案件,处理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42人,其中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占63.9%。受贿罪犯罪数量多,罪行深重。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数额犯罪,这也形成了受贿罪“唯数额论”的惯例。受贿罪定罪量刑“唯数额论”虽然规定明确,有利于操作,但是缺陷较大,特别是“唯数额论”在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影响深远,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只重视受贿数额,忽视了其他情节因素的作用,以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宽严失度、罪行失衡等的不合理状况。受贿罪对国家干部队伍腐蚀和政府威信的败坏是无法用数额衡量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谓是我国刑法的进步,对惩治当前的腐败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受贿罪现状
(一)受贿罪在现行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385条规定对受贿罪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86条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并没有作出独立的规定,而是让受贿罪依托《刑法》第383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因此,可根据贪污罪整理出受贿罪的处罚。由刑法第383条可知,贪污罪有四个处罚等级,受贿罪依托贪污罪,因此其处罚措施可以分为四级。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到十万元、五千元到五万元、五千元以下四个等级。很显然,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依照贪污罪可分为上述四个等级。实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法罪名,这种规定就有悖于受贿罪的独立性,使得受贿罪形成“唯数额定罪”的现状。
(二)受贿罪“唯数额定罪”的缺陷
1、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中很鲜见的对受贿罪做了数额规定,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过度张扬了罪行法定主义。上行下效,过度张扬罪行法定,就会导致实践中的偏执,这不仅不利于贯彻刑法基本原则,还侵犯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受到限制
受贿罪“唯数额论”不仅存在于受贿罪的量刑,还存在于受贿罪的定罪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有受贿行为但没有数额的情况,这也导致,这种受贿行为不能被处罚,同时严重限制了对受贿罪非财产性利益人罪的研究。利用数额标准从严惩治受贿犯罪是刑法对受贿罪规定刚性具体数额标准的初衷,但在刑法的实际执行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相反的,反而降低了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当今,理论界对财物的内涵争议正在不断扩大,比如物质利益说、利益说等,但是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严重脱节,不能起到快速打击新型受贿罪的目的,不利于及时惩处犯罪,维护公私财产利益。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