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公如何申请行政诉讼。检察官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2。评审和验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三。回复。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交原告。
4。宣读开庭顺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议。
5。
6。上诉。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8。判决或裁决。依法应当变更判决、裁定,撤销全部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9。上诉。结合房屋拆迁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1)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通知书应当详细分析拆迁通知书的可诉性。如果拆迁公告只是政府的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只能归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拆迁通知中有特定对象的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式和一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通知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属于政府职权范围,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或者认为强制拆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行政诉讼阶段,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补偿申请的裁定以及因双方未能达成的安置协议。这样一来,排除了区、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但实际上,区、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却不可能发放拆迁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授权其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应当视为县级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而县级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全文9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