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婚外情取证
时间:2023-07-21 21:50:07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外情的取证方式,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取证:1、如果可以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谁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2、安装录像设备在你家,有时候可以录到许多有用证据。3、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徐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8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徐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0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2010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三)2010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35%。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办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0-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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