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证婚外情
时间:2023-02-24 20:32:43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二)文字证据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采集视听证据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哪些证据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二、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6、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音等。

三、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四、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2、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3、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哪些证据可以认定第三者

1.“保证书”、“道歉书”。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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