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因对晴天、雨天解释不明确,两公司打起了官司。日前,永清县曹家务司法所调解了这起两家公司的纠纷。
今年2月15日,永清县某汽车配件公司因建造厂房及宿舍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某建筑公司为汽车配件公司建一栋厂房及一栋三层的职工宿舍楼,工期为50个晴天,雨天顺延。后因建筑公司实际延误工期6天,汽车配件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建筑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延误工期,施工过程中,实际下雨6天,工期应当相应地推迟6天。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件的焦点在于双方对晴天、雨天的理解产生争议。汽车配件公司认为没下雨或下点儿小雨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为晴天,建筑公司认为只要下雨哪怕是一点点雨都算雨天。
司法所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如遇雨天工期顺延,且雨天属客观现象,只要是雨天就应顺延。天气分类中有晴、阴、多云、少云、小雨、中雨、大雨、阵雨、雷阵雨、暴雨等天气,按照通常解释,晴、阴、多云、少云为晴,小雨、中雨、大雨等天气为雨天。而不是机械地按照天气预报所说的晴天计算,也不是按照一方解释只要下雨不足以影响施工即为晴天的说法,应依照晴雨天气的通常解释对此案作出调解。
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建筑公司给付汽车配件公司50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此案警示人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注意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名词的明确定义,免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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