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关于同等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当一个交通事故对应多个当事人的时候,可以确定这多个当事人中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而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且此单个行为或者多个行为在事故中所造成的作用是相当的,就可确定为同等责任。
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认定,即在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死亡的,而且是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问题上,作用相当,就可以判定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有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当出现同等责任时,当事人均不涉及刑事责任,肇事者均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赔偿分为两个部分组成,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完毕后,不足的部分,均按照责任认定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死亡的,肇事者具有一定的赔偿义务,在支付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赔偿,即包含了交通费用,医疗费等七项费用以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当受害人存在着义务扶养,则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类似的费用,受害人家属申请相关以上费用以外,就自己的精神情况,可以提出精神补偿费用。
但是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当造成事故的双方均为机动车,所进行的赔偿方式为,首先是将双方各自强险中所得到的赔偿全部赔偿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当强险所得到的赔偿不够赔偿时候,所造成的超出部分,按各自的情况进行平均分配,两个同等责任人各自百分之五十,三人时候,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照此类推。但是,如果同等责任人中有保险,可以使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双方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若是机动车有所损失,则其中的百分之五十由对方赔偿,另外的百分之五十是由自己承担。这里同样是可以使用保险进行赔偿的。机动车可以在使用强制险进行赔偿后,所不足的部分自己承担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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