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犯罪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亦无具体规定。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所作的具体解释。按照适用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在对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没有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属于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法 律 】 合 同 诈 骗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如 何 判 刑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是指利用合同关系,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受损失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刑罚会相对较重,被告人需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刑罚的判定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损失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此,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具体的刑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司法实践,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刑罚的判定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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