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解释》将收入损失作了技术处理,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单列一项予以赔偿。因死亡赔偿金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所以死亡赔偿金只能在受害人的继承人之间分配。
假设死者再活20年,他的收入中首先要扣除个人消费部分,其次是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家庭的共同消费,余下的收入便是可支配收入,可以用于家庭积累。如果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那就变成家庭共有财产,死亡赔偿金平均分配,债务也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每一成员均有还债义务;如果不与父母一起生活,且已结婚,也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那首先应当将死亡赔偿金分割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死亡赔偿金当然平均分配,债务由死者个人遗产偿还。
这种假说既解决了继承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又和现行法律相衔接,而且符合现实国情,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受害人不死亡,他的收入的一半将属于配偶所有。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家庭中损失最大的当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赔偿金主要由配偶获得,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丧失了未来本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分配余下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并未实行财产实名制,死者的遗产范围无法确定,致使债权人以死者遗产清偿债务的目的常常落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分配原则避免了死者家属以无遗产为由来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平衡了债权人和死亡赔偿金分配人之间的利益。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后,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又可以主张死亡损害赔偿,二者是并列的,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大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也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生前不属于死者合法所有,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也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死者本人不可能作为权利主体存在。死亡赔偿金是消极收入损失赔偿,是对死者的扶养人、继承人丧失扶养、继承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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