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合同规定的面积减少超过了百分之三,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约并要求出售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倘若买方对此项权利拒绝行使,他/她则有权请求出售方针对超出规定部分给予双倍返还。
然而,在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合同规定的面积减少未超过百分之三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根据面积误差比例以及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向出售方提出差额返还的要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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