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哪些具体原则
合同诈骗在实践中把握的原则: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客观表现上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的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三、合同诈骗案的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案的报案材料如下: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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