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冒犯刑法,但是构成了民事侵权。该业务员的做法给公司导致了损失,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他知晓了公司客户的信息和公司产品的价格,这些都隶属公司秘密,他利用这些秘密,赚取差价,获取利益,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另一方面,他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违背了竞业限制限定,违背竞业限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作出赔偿。
一、隐名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做公司的隐名股东本来就是利弊共存的,对隐名股东个人来讲,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在给公司实际出资之前,就应该把有可能会发生的这些风险,提前在协议中写清楚了,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合同中有约定的话就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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