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的小学生跌倒了吗?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校具,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采取措施;(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活动;(5)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健康的疾病教育教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规定,未组织、安排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等活动的;(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合参加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没有必要注意的教育教学活动;(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伤害,学校发现但没有发现的根据实际情况注意(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11)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十二)学校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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