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为被告人的居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然而当被告人的居所与其常驻之所在地存在差异时,则应由常驻地点所归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因此,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方可依据借款方的居所地或者常驻地,选择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故而,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并非必须选择借款方的户籍所在地作为诉讼地点,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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