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质押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3-06-07 22:00:40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1年5月2日,无业人员陈某租用杨某的普通型桑塔纳车(价值4万余元)一天,口头约定日租金250元。因付不起租金,陈某要求续租,并做转租生意,入不敷出。因车主催要租金,陈某通过借款等方式付给杨某租金1500元,同时要求续租车辆1个多月,口头协定租金4000元至4500元。5月15日至5月30日,陈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1万余元,均用于赌博等挥霍。与此同时,陈某欺骗杨某,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再结,后躲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对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诈骗罪必须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本案中,陈某在租车过程中已经实际占有财物,用该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属民事越权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陈某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类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有无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客观事实外,很重要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陈某租车是一个延续行为,从开始租车到支付1500元租金,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但陈某一方面欺骗车主说车被一个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支付,另一方面擅自将该车作抵押进行借款,所得款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致使车辆无法追回。从陈某租车时的临时占有到采用欺骗手段的非法占有,然后又质押借款,最后把以该车质押的钱款用于挥霍的过程来看,陈某是以租车为名行诈骗车辆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

其次,应以桑塔纳轿车的价值认定陈某犯罪的数额。

陈某租车后以质押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处置,从民事角度来考虑,质押是在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移交给对方,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并不是一种变卖。但本案中,陈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其对车辆的质押已成为一种实际上的变卖,所得钱款用于挥霍,他是有刑事犯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故意。作为质押借款的债权人,在质押期过后,他可以处置该财产并获得赔偿,所以质押借款不能作为认定数额的理由和依据,而应当以该桑塔纳轿车的折价数额作为其犯罪的认定数额。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
    更新时间:2023-10-20 17:50:51
查看质押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质押 最新知识
针对租车后质押借款行为如何定性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租车后质押借款行为如何定性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