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姐2006年8月1日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到普陀山4日游,由该旅行社统一安排就餐。但8月3日就餐后该旅游团中包括曹小姐在内先后有4名游客出现腹泻,影响了之后的旅游行程。返沪后,曹小姐等人与该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医药费,但旅行社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无奈只好投诉到消保委旅游专业办公室。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就餐致使曹小姐等多名游客在就餐后发生腹泻,造成身体的不适,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曹小姐等4人医药费163.35元,并退还就餐费。曹小姐等游客表示同意。
消费提示:
外出旅游旅游者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注意用餐卫生,不要贪图便宜去小摊点或就餐环境差的餐厅就餐。同时,旅行社应安排游客到正规饭店用餐,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应做好防护措施,把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并稳定游客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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