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代办,被委托人还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就地到全市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证明获取方式如下:
1、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人员,可凭市民卡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
2、市民卡正在办理之中或未办理市民卡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
3、已办理过网上注册的人员,可登陆人力资源进行查询打印;
4、按以上三种方式均无法获取参保缴费证明的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由受托人凭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柜台查询打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一、社保证明的相关规定
1、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2、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3、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苏社险管[2006]19号)规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4、科室的业务公章须专号对人,综合科须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况登记以备核查。
二、单位补缴社保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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