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的股东数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份公司股东享有何种权利
股份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2.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股份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股份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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