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因果关系
时间:2023-06-08 19:14:24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患者李女士因足月妊娠、上呼吸道感染、胎儿窘迫,于2009年9月进入某三甲医院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最终还是因呼吸衰竭死亡。对此,李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致使李某病情恶化,呼吸衰竭以致死亡。根据司法鉴定,医院治疗中确实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共计26万余元。

案件详情:李女士9月下旬进入被告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足月妊娠、上呼吸道感染,胎儿窘迫。被告医院先后组织多次抢救,但患者最终还是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致使李某病情恶化,呼吸衰竭以致死亡,且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某呼吸衰竭以致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对此,医院辩称诊断明确,治疗方案选择合理,治疗抢救及时到位,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没有任何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经相关机构鉴定,医方未及时对患者进行血培养,存在过错;单纯依靠经验应用抗生素,无科学依据;对妊娠晚期合并上呼吸道感染的病症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剖宫产手术时机选择滞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当患者出现双侧气胸后,未能采取积极及时有效的急诊手术探查处理。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共计26万余元。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毕业于医科大学,曾从事医务工作三十多年。)点评(该句加黑):该案件中,当事医院曾委托某鉴定机构,得出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且结论被法院采信。我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判处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承担25%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在与医院打交道过程中,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将成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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