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21 20:35:10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止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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