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1:43 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湾甲4号。

法定代表人韩全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勋,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9号。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大瓦窑村。

负责人张国隆,经理。

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中顺供应站)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顺供应站诉称:鸿腾北京公司,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良乡长阳环岛碧桂园商业街2号楼项目中,用中顺供应站供应建筑材料款共计3008.58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

1、鸿腾北京公司给付欠款3008.58元;

2、鸿腾北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顺供应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鸿腾北京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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