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的概念和功能。调解的概念和功能
所谓调解,是指调解机构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说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活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中国一贯倡导“和为贵”的理念,主张“和为贵”。然而,现阶段民事立法的不发达和成文法的滞后,使得法律层面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多变性和紧迫性以及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的需要。因此,与执行法律判决相比,注重和平与和解的调解因其本土化、低成本、低社会效益,在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已成为一些法院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法宝。除少数案件外,基本上所有民商事案件都可以调解。调解也可以在案件处理、诉讼前、诉讼中、执行和其他诉讼阶段的所有阶段进行。调解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的司法文件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也可以调解。因此,与纠纷处理相对应,,律师和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可能涉及并需要经常处理的调解机构有以下几类:
(1)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5)人民法院(6)具有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3)。调解法律文件(1)调解协议。所谓调解协议,是指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调解机构的调解下,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调解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的自主权。调解书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得强制执行。所谓调解协议,是指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所制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通常是民事执行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所有调解机构都有权做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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