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计投资[1999]51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发[1999]4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新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档发[1988]4号)的要求,在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并做到科学管理。
三、要建立和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和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项目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力度。对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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