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占用楼道公共区域物业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要求业主恢复公共区域原态,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经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