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中午,张X因琐事与刘Y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委会发生争吵并打斗,在与刘Y打斗的过程中,张X并没有占到上风。
张X气不过,回家将此事告知了其父张Z与其母姚A。随后,张X一家3口前往村委会,在村委会门口与刘Y发生了肢体冲突。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围观人员及时将双方劝开。
在双方被劝开后,刘Y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也没有想到要和张X一家和解。而张X及其父母认为刘Y当着村里人的面没给他家面子,让他们出了丑,心里憋着的气始终咽不下去。
当天下午2点左右,张X及其父母再次驾车赶至该村委会院内,手持棍棒、砍刀,一起将刘Y打伤,造成刘Y因多发伤而失血性休克。
后村民报警,张X、张Z、姚A被传唤到案。经鉴定,刘Y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张Z、姚A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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