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属于无效条款吗
约定仲裁或者法院管辖不属于无效条款,签订合同时,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且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仲裁地点是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和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通常均适用于仲裁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法和实体法。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一般采用下列三种规定方法:
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由于我国企业目前大多缺乏在国外申诉的能力,所以应力争在我国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得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仲裁费用的负担可在协议中订明,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裁决。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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