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6-14 10:41:52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

1、债权确认之诉

2、债权异议之诉

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主体

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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