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员,如果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以上规定的期限,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认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二、行政处罚两年半和六个月和一年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而行政处罚时效6个月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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