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法几年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治安管理违法的构成要件
表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大同小异,似乎其构成要件也可以照搬过来。
其实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异。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主体、客体、客观三个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区别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就主体要件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要求违法行为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
2、13条从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就客体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没有处罚的必要。
就客观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仅有主观恶意而未实施任何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违法。
关键是,主观过错是否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呢权威人士认为不需要主观要件,因为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之行政活动注重效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构成违法,具备了处罚条件。
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机关搞清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会加大公安机关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
例如,汽车闯了红灯就构成违法,交警无需去考察其主观状态就可处罚。
当然,并非主观状态就没有意义。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从轻、从重处罚时必须考虑主观状态,方可作出合理的处罚。
也就是说,主观状态仅是处罚是否合理的一个因素,如果公安机关对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作出相同的处罚,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别违法行为明文要求主观要件的,则必须依法确认其主观状态,例如,第29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60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这里的“故意”、“明知”就是法律特别对主观要件加以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违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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