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一家公司的企划部门工作。当时公司并没有跟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经理对我说,到6月份时会跟我们这些新来的人一起签劳动合同。为了完成手中的工作,我一直兢兢业业地认真工作,经常加班。但是,上个月公司突然口头通知我,第二天不用再来上班了。我找到公司的人事部门,要求公司给我办理相关手续,把应该发的工资补给我。但是人事部门却说,我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需要补给我工资。我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难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真的不算公司员工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
我国目前许多单位用人时都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就不受《劳动法》保护了。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成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你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已经接受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其工作也成为了公司正常运作的一部分,这些都能够证明,你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你结清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或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的做法,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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