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2、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3、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4、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怎么写
劳动能力的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以下几点:
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受托人的名称、住所;
3、委托的具体事项;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以及违法责任;
6、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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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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