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
签署认罪认罚书通常并不具有破坏性的影响,主要因为认罪认罚书的签署能够为涉案人员带来轻微刑事责罚的减少或减轻,有时甚至有机会被依法豁免刑事责任。
此外,签署认罪认罚书并不是一项决定性行为,当事人仍保留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在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对签署的认罪认罚书有所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将自动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签了认罪认罚法院会判的会比量刑低吗
不一定。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的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但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
1、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2、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
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3、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n(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n(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n(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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