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在一般交通意外险中,保障范围大致相同,只是因交通工具不同而有些许变化。受害人死亡时,除了医疗费用,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交通意外私了协议中,甲方为义务人,乙方为权利人。案件描述与协议内容可参照以上范例。
交通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在一般交通意外险中,主要包括驾乘综合保险、交通意外险和航空意外险。这三大类保障的范围大致相同,只是保险公司会因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不同,其所承担的保障范围也会出现些许变化。
受害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此外,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
在交通意外私了协议中,甲方为义务人,乙方为权利人。案件描述与协议内容可参照以上协议范例。
交通意外险是一种保障乘客在乘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无论是火车、飞机、轮船、汽车还是地铁,交通意外险都能提供相应的保障。不同的交通意外险可能有些许差异,但主要包括驾乘综合保险、交通意外险和航空意外险。当受害人不幸身故时,赔偿义务人除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外,还需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在丧葬事宜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此外,受害人的近亲属还有权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通意外私了协议中,甲方为义务人,乙方为权利人。以上是关于交通意外险的一些基本信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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