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证明材料的合法写作要求
时间:2023-11-14 21:44:06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立功证明材料的合法写作要求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3.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4.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资料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5.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6.落款。

二、立功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过程中,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认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从自首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虽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实,但未能成功,或者虽做了一些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但表现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构成立功。

三、确定减刑的立功标准是什么

减刑的立功标准:

1.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犯罪分子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犯罪分子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犯罪分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犯罪分子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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