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资法律责任都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出资规定劳务可以出资吗?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毫无疑问,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但在实践中,未尝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人力资本的价值问题,比如说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期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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